[xxi]参见郝明金:《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要保障公共财政的健康发展和公共预算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对政府预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iii]合理的预算公开必须包含确定性、具体性、完整性、及时性、可读性以及参与性等基本特性。
顺应公共财政和法治政府的时代潮流,当前各级政府主导的预算公开改革,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xxii]例如由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长期致力于推动我国预算公开。[xxxi]参见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xlix]然而,当前我国预算法的修订活动,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整个审议稿未能对人大预算权力、纳税人预算权利的配置进行充分重视,甚至缺乏关于预算民主原则、公共预算理念以及预算参与方面的基本法律条款。通过对我国预算权规范化困境的解读,可以发现,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困境的化解路径不仅在于探寻我国预算权规范化配置与监督的方法,重塑预算权运行的程序与规则,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展示我国公共预算体制改革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除了需要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还必须依赖于整个财税法领域乃至宪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充分配合与协调。
二、公共财政与预算公开法治化 政府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昭示着法治政府的进步方向与发展图景。现代公共财政预算改革表明,法治政府基于财政拮据、管理危机以及信任危机的压力,开始重点强调公共预算资源的分配尽可能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通过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期使公民享有最大化的税收福利。其间,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装置而曾发挥过建构国家形态、将特定政治权威正当化以及形成国家统合原理这三种功能,从而有力推动了其内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发生相应的演变,乃至从最初的一个形式性概念嬗变为一个实质性概念。
[55] 但更为完整地理解国体之内涵、并对清末预备立宪产生重大影响者,应推第二批被派遣到日本考察学习宪政的一位清廷官员——达寿(时任学部右侍郎)。[18]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二四五ページ。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9-221页。进入20世纪之后,国体一语开始随着当时一批日本公法著作中译本的印行而进入了国人的视野。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575页。王晓范:《中日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论之比较——以加藤弘之与梁启超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1 年第4 期。
其间,著名启蒙学者加藤弘之甚至在1874年出版的《国体新论》一书中区分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国家的本质,后者则是政府的形式。[86] 有关美浓部达吉国体护持论事件、包括美浓部达吉当年在报章上所发表的有关言论资料,可参见:長尾龍一「国民主権と天皇制」同氏前掲書『日本憲法思想史』所収二一一ページ以下。[102] 关于新中国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97] 据当今学者考证,青年时期的毛泽东不仅阅读过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而且对其极为推崇。
[46]美濃部達吉前掲書二十三ページ以下参照。[11] 其间,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又名会泽安,1781-1863)《新论》一书的问世(1825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9] 有关资料可参见:田上稂治編前掲書三十三ページ「国体と政体」に関する説明文。[62] 至1907年10月,梁启超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数次使用了共和国体这一概念。
穗积八束当时也曾指出:此二者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穗积八束也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给二者赋予了清晰的定义。
[103] 有代表性的学说,可参见吴家麟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15页以下。可想而知,如果秉持传统的国体概念,并将国体单纯地区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或民主制),则不足以理解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意义,而毛泽东的国体概念不仅为这场革命以及领导这场革命的中国共产党赋予了正当性,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指明了历史方向,即要建立一个由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作为最终通往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
而国体的这种内部结构又是有规范性秩序的,并内在地要求一种合理的规范性秩序,正因如此,这种国体条款也具有一种国家统合的功能。[79]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饮冰室合集》(之八、专集之三十三),第94页。 注释: 本文为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研究成果之一。当然,这一意涵只是我国宪法国体条款所, 蕴含的初始含义。 二、国体概念在日本宪法学上的建构 在日本近代史上,真正对明治宪法的制定产生过直接影响的政要人物,如岩仓具视、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均是带有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主义者。[13] 会泽的这种国体论可谓用心良苦,旨在以全民自发性的服从来取代当权者强制性的支配,以期归民志于一,实现国家力量的统一。
[91] 段麟郊:《评五五宪草总纲中之国体领土与民族》,《地方自治半月刊》1940年第1卷第7期。他从德国近代国法学集大成者耶利内克等人所主张的国家法人说出发,认为国家本身在法律上具有人格,而无论在任何国家,所谓的统治权(主权)都归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本身,为此没有必要采用所谓国体这一概念再去判断主权之所在。
该书开篇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祖神勅永久统治之。[12] 会泽其实已经洞见到:当时的西方列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一体性,是因为基督教发挥了一种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凝聚力量,而他认为在古代日本也存在类似这样的某种一体性,即天照大神所创建并被传承下来的、以政祭一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这就是他所诠释的国体。
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句,[④] 其中的国之体乃指君臣父子五行之官,具有类似于国家组成要素的含义。[104] 参见子安宣邦:《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精读》,第36页。
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99] 参见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64] 可参见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之二、文集之十三),第70-71页。摘要: 国体一词从语源学上可追溯至诸多中国古籍,但作为法政概念,则经历了从近代德国被移植到明治时期的日本、再从日本被移植到晚清中国的,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过程。
[29] 有关拉班德的研究在国内迄今较为鲜见,可参见林来梵:《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关键词: 国体 政体 国家性质 国家统合 跨国移植 国体是当今中国法政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
但在民国时期,由于国体概念在总体上趋于式微,加之宪法及其安定性本身长期尚付阙如,为此,无论是有关国体的宪法解释学还是有关国体的思想观念,在当时均不甚发达,直至1940年代初毛泽东有关国体学说的出现,才打开了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闷局。在日本,国体概念只是存活于明治宪法之下,时至现代日本宪法时期,由于该宪法放弃了国家主义,并确立了国民主权原理,这一概念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宪法颁布后,各种宪法解说书籍迭出,其中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最具权威性,该书开宗明义即指出:天皇宝祚,承之祖宗,传之孙子,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也。1911年,美浓部达吉就对穗积的国体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
[58] 另外,达寿还力图在国体概念的法政含义之外,赋予其某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内涵。[45] 最初的批判,可参见美濃部達吉『憲法講話』ゆまに書房(東京)2003年四十五―四十八ページ参照。[67]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5页。国内的有关研究,可参见韩大元:《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94]《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6-677页。[48] 据考,早在1899年,戊戌变法失败后刚流亡日本第二年的梁启超就曾在《清议报》上断断续续连载由他本人节选的欧洲著名公法学家伯伦知理[49]的译稿《国家论》,其中卷三即采国体一词为题。
比如当其最早出现在日本古代文献《出云国造神贺词》中时,其意即为国家状态。······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75] 杨度与古德诺的文章只是使用了当时主流意义上的国体概念而已,对此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演变则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其当时所提出的国体变更论,则引发了巨大的震荡。[70] 梁启超的上述观点显然是为他所主张的君主立宪主义服务的,但在进入民国时期之后,为了因应共和革命已然成功这一历史转变,梁启超也对过去所持的国体观做了一些相应的修正。